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粤教高〔2013〕8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编制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2014-2016年建设规划的通知》(粤教高〔2014〕16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创新强校工程建设,学校安排“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专项资助资金。为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和财政厅以及学校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助资金”包括国家级、省级项目拨付资金和校级项目资助资金。专项资助资金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一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
第三条 “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专项资助资金从国家、省(部)和学校财政划拨的专项经费中作出安排(项目另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对获得规划立项的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资助建设,学校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建设情况,按年度进行拨付。各类项目资金安排如下:
1.试点学院类项目:包括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示范学院、试点学院等项目,获得校级立项的项目按30万元/项标准执行,获得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将根据建设成效追加资助资金,资助额度由学校“创新强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专业改革类项目:包括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专业、重点专业、战略新兴产业特色专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本科高职联合培养计划、国际化人才培养基地、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等项目。获得校级立项的项目按20万元/项标准执行,获得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将根据建设成效追加资金资助,资助额度由学校“创新强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课程(团队)类项目:包括教学团队、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教材等项目。获得校级立项的项目按5万元/项标准执行,获得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将根据建设成效追加资金资助,资助额度由学校“创新强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平台类项目:包括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协同育人平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等项目。获得校级立项的项目按20万元/项标准执行,获得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将根据建设成效追加资金资助,资助额度由学校“创新强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获得校级立项的项目按50万元/项标准执行,获得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将根据建设成效追加资金资助,资助额度由学校“创新强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6.教学研究改革类项目:获得校级立项的项目按0.5万元/项标准执行,获得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按1万元/项标准执行。
7.大学生创业创新训练计划项目:获得国家级立项的项目按1.0万元/项标准执行,获得省级立项的项目按0.5万元/项标准执行。
8.教师教学发展中心项目:获得省级立项后按30万元/项标准执行。
9.其他项目:项目资助额度由学校“创新强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章 项目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项目执行预算管理。教务处、财务处对项目预算予以指导和审核。教务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提出经费安排建议方案,经费额度由财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分项目下达。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项目的业务需要,提交项目经费的总体预算和年度预算方案,对主要用途和理由做出说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以此作为支出审核依据。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的各项支出。每年11月,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提交一份本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
第九条 各项目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经费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支出范围为:
1.人员经费:包括外聘企业、行业专家从事教学与改革所支出的课时费、咨询费、评审费等。
2.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3.会议费:包括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结题会等支出。
4.资料费:包括图书资料费、教学软件、出版费等。
5.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
6.设备购置与维修费:用于项目研究、示范等必备设备的采购费用(手提电脑、相机、手机除外)与维修费。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
7.项目建设所需、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可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报账审批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审批实行回避控制和建设进程控制制度管理。
1.项目建设经费本由教务处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及时登记使用情况。
2.项目经费使用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领导以及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3.项目建设在年度检查、阶段性检查、结题验收中未能通过,或因故中止的,暂停该项目经费报支。因故撤销的,或在结题验收中不合格、经整改仍未获通过的,停止项目后继经费的拨付。
第十一条 下列科目属控制使用的经费开支,须预先提交经费使用的说明和请示,由教务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1.项目一次性开支超过1万元以上的;
2.课时费、咨询费、评审费等。
第十二条 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项目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要求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项目中止或项目撤销手续。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教务处、财务处可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或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阶段性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教务、财务、审计、监察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对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上级和学校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资金管理按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上述规定若与国家或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有冲突之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各种形式的成果、财产,6766澳门联合网站均拥有其独占或共有知识产权,所有设备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设备使用人应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及之后获校级、省级、国家级立项的“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不涉及各二级学院自行设置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启动的同类校级“质量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其他类校级“质量工程”项目,按原办法执行;已启动的省级及以上项目按原办法继续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项目实际,制定项目经费使用总方案和年度具体方案,报教务处、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6766澳门联合网站
2014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