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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6766澳门联合网站教〔20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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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6澳门联合网站教〔201417


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粤教高〔20138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编制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2014-2016年建设规划的通知》(粤教高〔201416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创新强校工程建设,学校安排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专项资助资金。为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和财政厅以及学校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助资金包括国家级、省级项目拨付资金和校级项目资助资金。专项资助资金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一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

第三条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专项资助资金从国家、省(部)和学校财政划拨的专项经费中作出安排(项目另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对获得规划立项的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资助建设,学校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建设情况,按年度进行拨付。各类项目资金安排如下:
1.试点学院类项目:包括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示范学院、试点学院等项目,获得校级立项的项目按30万元/项标准执行,获得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将根据建设成效追加资助资金,资助额度由学校创新强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专业改革类项目:包括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专业、重点专业、战略新兴产业特色专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本科高职联合培养计划、国际化人才培养基地、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等项目。获得校级立项的项目按20万元/项标准执行,获得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将根据建设成效追加资金资助,资助额度由学校创新强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课程(团队)类项目:包括教学团队、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教材等项目。获得校级立项的项目按5万元/项标准执行,获得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将根据建设成效追加资金资助,资助额度由学校创新强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平台类项目:包括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协同育人平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等项目。获得校级立项的项目按20万元/项标准执行,获得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将根据建设成效追加资金资助,资助额度由学校创新强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获得校级立项的项目按50万元/项标准执行,获得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将根据建设成效追加资金资助,资助额度由学校创新强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6.教学研究改革类项目:获得校级立项的项目按0.5万元/项标准执行,获得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按1万元/项标准执行。
7.大学生创业创新训练计划项目:获得国家级立项的项目按1.0万元/项标准执行,获得省级立项的项目按0.5万元/项标准执行。
8.教师教学发展中心项目:获得省级立项后按30万元/项标准执行。
9.其他项目:项目资助额度由学校创新强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章 项目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项目执行预算管理。教务处、财务处对项目预算予以指导和审核。教务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提出经费安排建议方案,经费额度由财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分项目下达。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项目的业务需要,提交项目经费的总体预算和年度预算方案,对主要用途和理由做出说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以此作为支出审核依据。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的各项支出。每年11月,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提交一份本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

第九条 各项目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经费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支出范围为:
1.人员经费:包括外聘企业、行业专家从事教学与改革所支出的课时费、咨询费、评审费等。
2.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3.会议费:包括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结题会等支出。
4.资料费:包括图书资料费、教学软件、出版费等。
5.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
6.设备购置与维修费:用于项目研究、示范等必备设备的采购费用(手提电脑、相机、手机除外)与维修费。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
7.项目建设所需、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可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报账审批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审批实行回避控制和建设进程控制制度管理。
1.项目建设经费本由教务处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及时登记使用情况。
2.项目经费使用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领导以及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3.项目建设在年度检查、阶段性检查、结题验收中未能通过,或因故中止的,暂停该项目经费报支。因故撤销的,或在结题验收中不合格、经整改仍未获通过的,停止项目后继经费的拨付。
第十一条 下列科目属控制使用的经费开支,须预先提交经费使用的说明和请示,由教务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1.项目一次性开支超过1万元以上的;
2.课时费、咨询费、评审费等。
第十二条 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项目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要求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项目中止或项目撤销手续。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教务处、财务处可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或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阶段性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教务、财务、审计、监察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对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上级和学校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资金管理按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上述规定若与国家或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有冲突之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各种形式的成果、财产,6766澳门联合网站均拥有其独占或共有知识产权,所有设备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设备使用人应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及之后获校级、省级、国家级立项的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不涉及各二级学院自行设置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启动的同类校级质量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其他类校级质量工程项目,按原办法执行;已启动的省级及以上项目按原办法继续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项目实际,制定项目经费使用总方案和年度具体方案,报教务处、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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