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全面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03号)的文件精神,着力提升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加强“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粤教高〔2013〕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建设以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和实力。
第三条 “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包括: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试点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示范学院、协同育人平台、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战略新兴产业特色专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国际化人才培养基地、创业示范基地、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本科高职联合培养计划、教学团队、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教材、创业实践基地和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创新训练项目、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以及其他自主特色项目等类。本办法所称“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为以上各类的立项建设项目。
第四条 “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资金从国家、省(部)和学校财政划拨的专项经费中安排(如项目另有安排和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资金管理按《6766澳门联合网站“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资金安排原则。由学校“创新强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资金情况和各阶段“创新强校工程”建设的任务要求进行统筹安排,各类各批各项目的建设金额按学校公布确定的数额为准执行。
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创新强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工作,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由“创新强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七条 教务处、财务处共同负责“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统筹指导建设规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整体规划方案;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和推荐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对项目资金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实施检查监督;
(六)项目建设成果的宣传、推广等方面的统筹工作。
第八条 “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所在单位(即二级学院、部、中心等)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推荐、日常管理以及配合学校做好项目的检查、监督、结题验收等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二级学院层面的项目规划和建设工作,为学校“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规划打好前期建设基础;
(二)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遴选、编制和报送校级及以上各类项目的推荐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按照项目立项建设的内容,组织校级及以上各类规划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四)统筹安排各渠道的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监督项目组科学、合理地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接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以及省厅等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六)根据学校通知要求,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必要时向学校“创新强校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七)做好项目建设成果的宣传、展示和推广等组织工作。
第九条 “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的总体方案和年度执行方案;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6766澳门联合网站“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的整体预算和年度预算计划,合理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
(四)按项目规划时间完成预定建设任务,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的成果目标,并对项目建设效果进行科学的自我评价;
(五)宣传、展示和推广项目的建设成果,充分发挥项目建设成果对人才培养的推动作用。
第十条 “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三、申报、推荐、立项
第十一条 “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按“校、省、国家”三级建设、逐级推荐。推荐为省级项目的,一般应具有较好的前期校级建设基础;国家级项目应具有省级建设基础。申报通知另有规定的,按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周期。各级各类项目的建设周期,按立项通知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十三条 校级各有关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由教务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公布,予以立项。
第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项目的推荐,由学校教务处按省教育厅通知要求组织进行评审遴选,评审后获推荐的项目,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
四、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教务处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建设情况实施检查验收。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另有通知的按其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检查:建设实施过程的情况检查,包括中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效;
(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项目建设期满的,必须按规定进行结题验收。验收项目应提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结题书及相关实证支撑材料等。验收时应组成验收专家组,采用专家组答辩或实地考察验收、或答辩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省级及以上项目的结题验收,应邀请校外同行专家为组长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和总结;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由教务处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省级及以上项目另有通知要求的,按规定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专家要求予以整改,由项目组提交书面整改方案,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取消项目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按《6766澳门联合网站“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通知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属于省级及以上项目的,处理结果报送省厅: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和管理办法的行为;
(五)项目结题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
五、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管理按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及之后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立项的“创新强校工程—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不涉及各二级学院自行设置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启动的同类校级“质量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其他类校级“质量工程”项目,按原办法执行;已启动的省级及以上项目按原办法继续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6766澳门联合网站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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